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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定》的通知
2024/4/28 10:26:30 瀏覽次數:15

各有關單(dan)位: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切實維護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原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20192月印發了《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定》(合建〔201954號)規范性文件,對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解決工程價款爭議糾紛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為進一步做好該項工作,我局根據建設工程造價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及省、市關于行政調解和促進多元化解糾紛的有關規定,對該文件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規定>的通知》(合建〔201954號)文件同時作廢。

特此(ci)通知

 

合肥市(shi)城(cheng)鄉建設(she)局(ju)

2024419

 

(規范性文件  登記號為:HFGS-2024-009


 

合肥(fei)市建設(she)工程(cheng)計價(jia)依據解釋與造價(jia)爭(zheng)議(yi)調解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合肥市人民政(zheng)府《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合政〔201279號)、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糾紛調解規定>的通知》(造價〔202313號)及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造價管理部門印發的工程計價依據和文件進行解釋和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爭議的調解。

第三條  本規定中計價依據解釋是指對由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造價管理機構印發的工程計價文件、價格信息和指標、指數等進行答疑與補充說明。

造價(jia)爭議調解(jie)是指工程(cheng)造價(jia)管理機構對工程(cheng)項目建設過程(cheng)中,發、承包雙方執(zhi)行(xing)國家、省(sheng)、市發布的(de)計價(jia)依據時發生的(de)分(fen)歧或矛盾(dun)組織協調,提供相(xiang)應的(de)專業意見,并(bing)促成爭議解(jie)決的(de)活動。

第四條  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應當堅持平等自愿和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發布的工程計價標準、規范及相關工程造價文件。

第五條  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造價站”)受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委托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工作。

第六條  市造價站應公開受理程序和人員名單,計價依據應由具有二級造價工程師及以上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解釋;造價爭議由市造價站指派的調解員負責調解工作。

對于(yu)特(te)殊或疑難的造(zao)價爭議問(wen)題,由市(shi)造(zao)價站根(gen)據需(xu)要從“合肥市(shi)建設工程造(zao)價專(zhuan)家庫”中抽取專(zhuan)家及邀(yao)請法律專(zhuan)家參(can)與協調(diao)。

第七條  申請計價依據解釋需填寫《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表》(見附件一)并加蓋申請單位章,通過“合肥市工程建設全業務資源管理平臺”向市造價站提出申請(操作說明見附件四)。

市造價站應自受理計價依據解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遇特殊或疑難問題,應告知申請人延期答復時間,但答復時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對申請解釋的計價依據不(bu)是由我市城鄉(xiang)建設(she)主管部門及所(suo)屬造價管理(li)機構(gou)制定的,不(bu)予受理(li)。

第八條  提出造價爭議調解申請的,爭議雙方應根據各自主張提供資料:

(一)爭議各方蓋章(zhang)的《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申請表》(附件二),及爭議處理負責(ze)人法人授(shou)權委托書;

(二)施工合(he)同、補充協議(yi);

(三)施工(gong)圖設(she)計(ji)文件、施工(gong)組織設(she)計(ji)或方案;

(四(si))招標(biao)文件和最高投標(biao)限(xian)價(標(biao)底)、投標(biao)文件和投標(biao)報價;

(五(wu))設計變更與簽證資(zi)料;

(六)與(yu)爭議(yi)有關的其(qi)它工程資料。

資料(liao)提供(gong)人應對所提供(gong)資料(liao)的真實性、有效(xiao)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造價爭議調解的,按第八條要求,攜帶所需資料向市造價站提出申請。

市造價站應安排調解員研究爭議問題,并自受理造價爭議調解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召開協調會,組織各方協調解決造價爭議。雙方爭議處理負責人均應參加造價爭議協調會。受委托對該項目提供造價咨詢服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參加爭議協調會。

協調(diao)過程中,調(diao)解員應全(quan)面聽取爭議各方(fang)的(de)主張及(ji)理由(you),提出調(diao)解專(zhuan)業意見(jian),作為雙(shuang)方(fang)協商解決爭議的(de)參(can)考。

調解結果一般應在協調會當場確定。如申請人對調解結果無法當場確認的,可在協調會后自行協商,5個工作日內向市造價站確認調解結果。

經市造價站協調,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爭議處理負責人應在市造價站制作的《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協議書》(見附件三)上簽字確認;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終止,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價爭議調解申請,市造價站不予受理:

(一)申請調解(jie)的爭議不是因發(fa)承(cheng)包雙方執行國家(jia)、省、市發(fa)布的計價(jia)依據導(dao)致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屬于(yu)我(wo)市行政區域的(de);

(三)未按第八條規定提(ti)供(gong)資料的(de);

(四)經調解已達成一致意見,再次(ci)申請調解同一爭議事項(xiang),且未提出(chu)新的(de)證據的(de);

(五)爭(zheng)議事(shi)項(xiang)已(yi)調解終止(zhi),以同(tong)一爭(zheng)議事(shi)項(xiang)再次申請調解的;

(六(liu))人民(min)法院、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

第十一條  市造價站應將受理的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有關資料登記歸檔,重要資料復印后留存。并根據上級造價管理機構的要求按時報送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爭議調解受理及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  市造價站應及時記錄、整理計價依據解釋中出現較多的、共性的問題,不定期的在《合肥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和合肥市建設網上發布。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519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